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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税
[   点击数:1447    日期:2005年12月13日 ]
      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、委托加工和进口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按照该条例缴纳消费税。

消费税税目税率(税额)表

税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
税率(税额)
一、烟
1.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45%
2.乙类卷烟 40%
3.雪茄烟 40%
4.烟丝 30%
二、酒及酒精
1.粮食白酒 25%
2.薯类白酒 15%
3.黄酒 240元
4.啤酒 220元
5.其他酒 10%
6.酒精 5%
三、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%
四、护肤护发品 17%
五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、银、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10%
六、鞭炮、烟火 15%
七、汽油 0.2元
八、柴油 0.1元
九、汽车轮胎 10%
十、摩托车 10%
十一、小汽车
1.小轿车

汽缸容量在2200毫升以上的(含2200毫升)

汽缸容量在1000毫升至2200毫升的(含1000毫升)

汽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


8%


5%


3%
2.越野车(四轮驱动)

汽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(含2400毫升)

汽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


5%


3%
3.小客车(面包车)

汽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(含2000毫升)

汽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
22座以下

5%


3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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